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民终3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付某。
上诉人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23)冀0133民初2576号民事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90.2元,减半收取8045.1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