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民终2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冀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西北留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冀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如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