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405号
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三区1栋。
法定代表人:刘天明。
被申请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袁建平。
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可能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忠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宫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