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执保9号
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天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该公司总经理。
根据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2021)吉24民初58号民事裁定,本院执行局已经于2021年1月29日和同年2月2日到保全财产所在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送达了(2021)吉24民初58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吉24执保9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依法冻结(2021)吉24民初58号民事裁定书所记载的裁定主文内容所记载的被申请人的****(依法冻结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龙井至大浦柴河公路LPTJ03-1标段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账户07351001040008982号和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龙井至大浦柴河公路LPTJ03-1标段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支行账户07351001040008925号。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佳园支行账户4200112714405000259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佳园支行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同年2月2日和2月8日签收送达回证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已冻结款项为人民币10909244.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按照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和依据(2021)吉24民初58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冻结措施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