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表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本院(2021)吉24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24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