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1民初00629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4月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丹凤诉被告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菲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