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91执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6月12日-2026年6月1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银行账户1450000.00元实际控制0.00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1450000.00元实际控制0.00元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9月28日-2023年9月27日)本院已将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也告知其如需续封应于到期日前2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逾期本院不依职权续查封。因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商定和解事宜且商定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并申请暂时不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籍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191执57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如未与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或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