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德州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詹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郑佛路17号综合楼306室。
申请人德州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调已收案,在诉前调过程中,申请人德州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保全金额280000元。担保人***和***以鲁NL7960号小型普通客车和鲁NY31X0号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保全***名下的鲁NY31X0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期限为2年,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德州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