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2民初9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詹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郑佛路17号综合楼306室。
申请人德州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鲁1422诉前调839号民事裁定,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青岛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共计280000元。德州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