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2执保213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申请人德州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青岛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81_1存款28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