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西艺工贸有限公司与银川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1113-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西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修款利息8838元,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88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8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路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