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3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婕妤,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30幢3层301。
法定代表人:林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洪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丛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京7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据此,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8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侯占恒
审 判 员 刘炫孜
二○二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法 官 助 理 杜立津
书 记 员 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