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隆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科隆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5民初1980号
原告太原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28号水龙盛大厦08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科隆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科隆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原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泽瑞视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XX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