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隆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科隆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664号
原告: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科隆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科隆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7元,由原告山西超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晓鹏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索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