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10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科隆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王小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梦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石小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科隆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梦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10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上海梦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山西科隆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上海梦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梦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495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梦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梦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575元由被执行人上海梦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小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