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郝博与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01民初204号
原告郝博,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博乐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新疆全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北京路6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年约40岁,系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博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博诉被告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博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原告郝博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