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1985号
原告:***,男,汉族,住紫阳县红椿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陕西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住紫阳县红椿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紫阳县红椿镇。
原告:宋正艳,女,汉族,住紫阳县红椿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紫阳县红椿镇。
原告:***,男,汉族,,住紫阳县红椿镇。
法定代理人:宋正艳,女,汉族,住紫阳县红椿镇。(原告***母亲)
被告: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
负责人:柏堂琪。
被告: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彭勃。
被告:邓启春,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安康市杰冠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欧钱梅。
原告***、***、宋正艳、***诉被告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公司、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邓启春、安康市杰冠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宋正艳、***于2021年12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正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正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宋正艳、***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忠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