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公司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4执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公司。
负责人:周驹。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
负责人:宋彤辉。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勃。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秀新,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秀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50016147000525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45.7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伍贤畅
审判员 何仁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