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4执14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公司。
负责人:周驹。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
负责人:宋彤辉。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勃。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秀新,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秀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2169387538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217.65元,现因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的部分其已自行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代偿被执行人黄秀新应付赔偿款,并代交了案件执行费136.60元,本院并划拨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00.20元,现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2169387538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491.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伍贤畅
审判员 何仁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