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甲、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1633号
原告:**甲,男,汉族,1956年11月21日出生,住紫阳县红椿镇。
原告:***,女,汉族,1961年10月24日出生,住紫阳县红椿镇。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94年2月20日出生,住紫阳县红椿镇。
原告:**乙,男,汉族,2018年8月30日出生,住紫阳县红椿镇。
法定监护人:宋某某,女,汉族,1994年2月20日出生,住紫阳县红椿镇。系**乙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男,汉族,1956年11月21日出生,住紫阳县红椿镇。系原告***之夫,原告宋某某公公,原告**乙爷爷。
被告: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仁和国际A3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71521237Y。
负责人:柏堂琪。
被告: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480号金星苑1号楼1单元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564377022L。
法定代表人:彭勃。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甲、***、宋某某、**乙与被告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公司、乌鲁木齐万泉远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邓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甲、***、宋某某、**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宋某某、**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普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