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199号
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生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76605642XJ。
法定代表人:覃勤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飞,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物资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06104J。
法定代表人:李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为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