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1民初5775号
原告:贵州玉蝶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市花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丰报云村贵惠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星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华,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祥龙,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河滨新区安置房B2栋楼。
法定代表人:覃勤超。
原告贵州玉蝶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玉蝶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玉蝶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怔 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现现书记员夏修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