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579号之二
原告:贵阳明达信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梭草路71号2层1号(油榨社区)。
法定代表人:郝兆永。
被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河滨新区安置房B2栋楼。
法定代表人:覃勤超。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明达信诚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明达信诚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明达信诚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已减半收取),由贵阳明达信诚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