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2126号
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河滨新区安置房B2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76605642XJ。
法定代表人:覃勤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XXX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城东新区安邦华城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6DY1577F。
法定代表人:陈锋。
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为了缓和矛盾、,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处理,并为了缓和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再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