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尔华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兵0103民初799号

原告: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健,男,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阿拉尔华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源公司)与被告阿拉尔市华丰建筑有限责任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健、被告华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袁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5,281.70元,逾期利息22,816.24元,以上合计278,097.9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第一师八团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暂定255,000元,最终按实际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验收合格接火前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入场施工,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该工程造价为255,281.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全部诉求。

华丰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被告愿意履行此项付款义务,但其余诉求应当依法判决驳回,理由是:第一,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建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原告未按法定程序组织验收,而是自行验收且不合格正处于整改环节;第二,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还未成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实际工程量与预算工程量不同时,以实际工程量为准,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但双方至今未对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签合同时只对总工程做了预算造价。合同中又约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接火前,一次性支付完结算剩余款项,但原告至今未将变压器打火,公共区域无法供电加之未进行现场验收,致使工程整体验收和工程交付未能办理;第三,原、被告双方未对案涉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价款本金尚不确定,其主张利息没有事实根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8年11月22日,华丰公司(甲方)与光源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1.甲方将其承建的第一师八团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200kva箱变及配套设备、电缆等工程承包给乙方,工程地点为八团,工程造价为255,000(元)贰拾伍万伍仟元整(如果实际施工工程量与预算书工程量不同时,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单价以合同单价执行)。2.工程期限为2018年11月28日开工至2018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3.工程安装质量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实施及验收规范》及电力系统行业规范、技术规程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交底纪要、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乙方应将本工程相关的资料原件、复印件交至相关单位。4.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接火前一次性支付完结算剩余款项。5.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二、工程竣工后,原告光源公司单方委托新疆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师八团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工程进行结算造价。新疆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工程结算书》,审定造价为255,281.7元。

三、2019年10月21日,经原告光源公司单方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塔北供电所,对原告承包的第一师八团小二楼片区200KVA箱变及配套设备安装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未按要求安装产权分点牌、电杆未防腐、接地体未刷漆等八项问题需要整改。2019年10月25日,原告光源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塔北供电所申请复验,提出原告承包的第一师八团小二楼片区200KVA箱变及配套设备安装工程已消缺整改完毕,请求再次进行验收。2019年10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塔北供电所,对之前提出的八项需整改的问题进行检验,确认整改合格后作出复验结论为:已整改完毕,符合要求。

四、2020年10月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八团经济发展办公室向被告华丰公司发出《督办函》,其内容为:华丰公司承建的第一师八团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台州美苑小区二期)工程至今未将变压器打火,公共区域无法供电加之未进行现场验收,致使工程整体验收和工程交付未能办理,限华丰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完成上述合同义务,否则严格追究华丰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原告光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书》、《验收记录》、《缺陷整改闭环单》,被告华丰公司提供的《督办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华丰公司将其承建的第一师八团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200kva箱变及配套设备、电缆等工程承包给原告光源公司,双方约定于2018年11月23日合同签订后即支付工程造价255,000元的30%,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合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同价款30%即76,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支付该76,500元工程款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8283元{76,500元×4.35%/年×0.75年(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76500元×4.25%/年×1.78年(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实际施工工程量与预算书工程量不同时,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接火前一次性支付完结算剩余款项。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书》、《验收记录》、《缺陷整改闭环单》均系原告单方委托作出,不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且未得到工程业主第一师八团、发包方华丰公司的认可,故本院对被告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阿拉尔华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6,500元、逾期付款利息8283元,合计84,783元;

二、驳回原告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原告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01元,被告阿拉尔华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     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吐尔艾力·如孜

书 记 员 魏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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