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财保110号之一
申请人: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新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新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的存款538,996.0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保险责任限额为538,996.0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的存款538,996.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法官释法: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