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1623号
原告: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富苑小区A栋2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住所地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任团长。
原告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拉尔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