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9223号
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1842室。
法定代表人:沈刚,总经理。
原告:上海盒马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09弄1号地上一层L1-102铺位及地下一层B-001铺位。
法定代表人:母盛阳,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09弄1号楼L3-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湘梅(YUWANGHSIANG-ME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潘国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海,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海龙,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互联网络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互联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互联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何 刚
人民陪审员  石平奇
人民陪审员  王献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