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9223号
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1842室。
法定代表人:沈刚,总经理。
原告:上海盒马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09弄1号地上一层L1-102铺位及地下一层B-001铺位。
法定代表人:母盛阳,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09弄1号楼L3-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湘梅(YUWANGHSIANG-ME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潘国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海,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海龙,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互联网络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互联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盒马互联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何 刚
人民陪审员 石平奇
人民陪审员 王献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