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申620号
申请人: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潘国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敏婕,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玖珑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通河路533弄3号215、216、218-220、222、223、225-233、235-239、250、259-263、265-273、275-280。
法定代表人:曾杰,总经理。
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上海玖珑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玖珑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江米昊
书 记 员 江米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