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7975号
原告:**,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粟 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