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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7975号之二 原告:**,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粟 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