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银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625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银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志丹县。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阳县。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志丹县银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志丹县人们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5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4356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履行案件4356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志丹县银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5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625执6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20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