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新沃达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5民初128号
原告延安新沃达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沃达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五公司)、第三人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公司)、四川鑫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怀彬
书记员  刘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