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延安新沃达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辖终54号
上诉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新沃达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沃达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公司)、四川鑫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民初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核五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金山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陕西省志丹县,故志丹县人民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郑晓梅 审   判   员    王 欣      
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