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4513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黄程,鑫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彩云北路5001号12楼B户。
负责人王菁
被告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阴县城黄河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汝震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丹、王非,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山东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90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唐建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