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1753号
原告:清丰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城关镇幸福大道南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59E3Q83。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昆吾路交叉口15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647033X7。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清丰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清丰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丰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丰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少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