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2009号
原告:濮阳市腾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孟旧寨村北向西20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664E7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昆吾路交叉口北150***1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腾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濮阳市腾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腾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