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2民初795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647033X7,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昆吾路交叉口北150***1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明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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