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22执1620号之十
被执行人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爱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2执1620号之十裁定书,于2018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