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702财保9号
申请人:河南青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青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青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青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其诉前保全进行担保,该保函编号为:1065119192024000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河南青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卫素红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