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

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与盛黎旭、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84执110号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与盛黎旭、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盛黎旭、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盛黎旭、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2019)苏1084民初54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盛黎旭、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黎旭、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275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盛黎旭、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 剑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