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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8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平安数字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21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平安数字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市平安数字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剑
书记员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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