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邮执字第01077-3号
申请人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
被执行人神州中能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1号楼1301室。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州中能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邮商初字第0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双方一致确认,三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承揽价款888828元、利息52866.92元,合计941694.92元。三被执行人自愿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解除对**银行帐户冻结措施时支付3万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43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428828元。如三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52866.92元的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对利息不作放弃。三、案件受理费6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10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神州中能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商初字第0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代理执行员孔**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