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邮送民初字第002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居继武。
被告***。
被告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市泰吉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姚剑
代理审判员于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