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4884号
申请执行人:****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鹏程国际A座14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龟山北路1号45-1#。
法定代表人:尚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1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1,733,827.52元。本案执行费19,738元,由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9月27日、2023年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冻结了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179,335元,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3年1月18日,因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1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档案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且已对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733,827.52元,执行回款179,335元。因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1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127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刘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月××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