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1992号
原告: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9144010119042982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华桂,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66180644-x。
法定代表人:*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诉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龙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