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435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征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英,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民,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三亚市。
负责人:邱世新,经理。
被告: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上泉,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计3770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