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钢制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某某、鞍山钢制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932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广,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钢制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义。
原告**与被告鞍山钢制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78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原告578元。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