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钢制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鞍山钢制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9035号
原告:鞍山钢制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商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峻博,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焦晋安。
原告鞍山钢制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鞍山钢制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鞍山钢制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银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严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