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鼓风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津鼓风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3572号
申请执行人:津鼓风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深水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毛炳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津鼓风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502执3572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太森